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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以愛為名》反駁之一

故事裡的法官在宣讀判決前說的話:

無論文字上粉飾得再漂亮,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無合理懷疑,做不到的事情就是做不到,至少我在十二年的法官生涯中,從沒有一次的判決,我可以斬釘截鐵地看著它說,它就是我心中最終且無可動搖的結果。
所 謂『無罪推定原則』,在這個法治社會裡早已不是艱澀的哲學,而是每個人都能琅琅上口的口頭禪了。但我身在這個崗位多年,經歷過無數大大小小的案件,我必須 很遺憾地告訴各位,那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從來就不存在於這個法庭裡。應該說,這個大家都知道的原則其實並不是原則,他只是一種想法、一種信念,甚至是一 種謊言。
他是一種,我們全都希冀能夠做到,但實際上卻做不到、也不可能做到的謊言。


以下是我的反駁:

「不, 無罪推定原則或罪疑唯輕不是一種理想,它是對法律、執法者、政治或國家機器的一種約束。在現代,一個執「法」的資格被壟斷的時代,人民必須對集所有權力於 一身的執法者有重重約束,那就是憲法的精神。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裡,人民不是只可以做法律所規定的事,而是除了法律禁止的事情外什麼都可以做;至少當你 做的時候,公權力無權禁止你。

所以為什麼警察不可以無故要你出示證件?為什麼只要沒有搜索令,執法者沒有資格進入你的家?答案是相同的,不是那位想這麼做的執法者心裡知不知道你可不可疑,而是因為他沒有資格這樣使用公權力。

法庭裡也是一樣,我們的法庭與法官並不是依照「事實」斷案,而是依照兩造提供的證據來判斷誰是誰非。難道你不曾疑惑,為什麼是由一個完全沒有參與案情的第 三者來判斷是非嗎?誰是兇手,被害人或目擊者或兇手本人都可能比法官知道的多吧,為什麼還要把一堆人事物證據送進法庭然後開始冗冗長長地辯論呢?都是因為 我們人民必須對公權力的執行抱有戒心啊!

法律固然讓執法者得以執法,但法律對執法者的約束更是強硬。因為對法律來說,保護人民不受公權力隨意侵害比要求公權力去伸張所謂的正義來得重要太多太多了。」

應該還要補充一句:所以拿無罪推定原則去要求媒體或一般民眾只能算是一種社會上的高道德要求(做到了會被稱讚,做不到只能算了),而無權(當然無權,你誰啊)要求媒體不用偏頗的角度報導。啊當然,如果真愛跟他們的律師玩,倒是有權告他們毀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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