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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西經2-8亞里斯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

西洋經典選讀2-8亞里斯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B整理版)

‧倫理學
亞里斯多德傳世的倫理學授課講義一共有三本,《尼各馬科倫理學》是其中範圍最廣、論理也最為緊密的,因此論及亞氏的倫理學通常都以此書為重。每一個社會都有其規範,介定其成員當為不當為之事;然而這是倫理,不是倫理學。倫理學是關於行為規範的探究,它所重視的是好壞善惡的判斷標準如何形成。
本書以獨白論述體寫成,然而閱讀者不當忘記亞氏承襲了柏拉圖的對話傳統,閱讀時當不時停下自問:「你同意這個看法嗎?」、「是否真是如此?」才不會失去閱讀哲學著作的樂趣。另外,哲學論述首重「澄清概念」,作者所用的每一個看似平常的詞語都可能有其特殊意義;例如貫穿此書的「善」,或是「理智」、「理解」、「理知」等幾乎無差別的詞語,在亞氏眼中全是不同的。我們當將此視作專有名詞,用上下文來推測其意義方不致原地打轉。

‧最終目的
首先亞氏說:「一切有意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某種善。」此句中的「善」極為廣義,亦可譯作「好」或「益處」。「有意的行為」排除了無意識、被迫或出於情緒發洩的行為。亞氏說,我們一切(有意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某個目的,並且我們相信那個目的是對我們有益的。任何行為都必需擁有行此行為的能力才能執行,能力因行為而擁有並呈現,所以能力是行為的手段,行為也是目的的手段。亞氏問,一個目的通常也是另一個更高層次目的的手段,那麼是否有「最高層次的目的」存在?不會再成為其它目的的目的?這個最終目的將是吾人一切行為的目的,我們絕不會再用此目的去交換任何它物,那麼這會是什麼?
亞氏認為,最終目的應當要能讓所有人普遍追求,希臘人標榜的「榮譽」只能為少數人擁有,因此不符合標準。至於可普遍追求的目的為何比少數人可追求的目的層次較高?只能說這也許是希臘人的信念,像是柏拉圖建立「理想國」的初衷,也是基於「解決了眾人的正義,個人的正義便可獲得解決」的這個想法。但是亞氏不認同柏拉圖「理型論」的邏輯推理方式適用於倫理學探究,每一學科要求的精確度不會相等,倫理學這種以人和人的行為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其精度只要獲得一大略之概念、概括之結論即已滿足。

‧人與理性
亞氏的名言:「人是理性的動物」是他追問「人的本分是什麼?」這個問題而來。他說每個人在社會裡,將他從事的職業做對並盡其可能地做到最好就是他在這個社會的本分;然而職業只是人生的一部分,人生的本分是什麼?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亞氏觀察人與非人的差異,發現欲望與本能是動物皆有的特性,可唯有人會使用理性,而且人的行為往往非經由理性不可。因為有理性,人的行為在本能之外多了一個選項也多了一個拘束;因此,人是理性的動物。
亞氏認為,「人的本分是心靈依照理性原則的活動。」而人生的最終目的,一般籠統稱之為「幸福」的東西,其內容搭配上人的本分,應該就是:按照理性的原則去活動,並且做到最好。幸福不是一時的快樂,沒有什麼事物是我們一旦做了得到了就算是「已經獲得幸福」。倫理學確實助人探索何謂正確的行為,可是光是「知道」並不會使人變好,實際去行為才會。人運用理性統合自己身上的所有能力,主動讓自己的所有行為都是為了最終目的而去做,這才是幸福的人生。

‧幸福、快樂與成功
亞氏處於希臘時代及希臘化時代之交,此時的希臘已歷經一世紀之久的騷動不安,「到底怎樣活著才叫快樂?」成為人人心中的大問題,《尼各馬科倫理學》是亞氏的回答,但他所謂的幸福生活不能保證人生的成功。服從自身理性的行為帶來的是一種本質上的快樂,可是人生仍需要許多外在的、偶然的條件配合,方得實際的外顯成就。有人說幸福來自神所賜予,亞氏表示這種說法未必不正確,可是由自己創造的幸福絕對比由他人賜予的要有價值,而且自己去創造幸福的過程也是幸福的一部分;其縱非神賜,亦是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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