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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7日 星期二

原因與條件

二者的差別在於和結果之間的關係。

條件可客觀存在而不導致任何結果,因為條件不因結果而存在。原因不同,原因本身就是為了結果而生,雖然純粹原因不足以導致結果,但是若不導致結果,原因就一直無意義。



以「用手打人」為例。這個事件的發生條件是有有手、要有對方這些外在客觀條件的存在,但是有手和對方的存在,卻不一定會導致「用手打人」的結果。要有這個結果一定要有「想要動手打人」這個原因。原因加上條件圓滿,才會必然導致結果。

手不是為了打人而成為手,人也不是為了要被打而成為其人。手和人都不會因為「用手打人」的結果實現與否而更動其意義。想要動手打人的「想要」就不同了。想要就表示它的自身不足,想要就非得接上「完成」才算的上有意義。意義只有有或無,沒有多跟少。所以「想要」沒有意義,想要的事情要到了,意義才產生。



因此,(1)原因‧條件→結果。

但是,(2)條件→~結果v結果。(3)原因→~結果v結果。



有趣的是,當結果發生之後再回溯回去,只能找到條件而找不到原因。因為條件才是客觀的、可以被找到的。但是基於式(2),找到條件是不足以證明必然發生結果的。

因此,認為人有選擇自由的人,是察覺到「原因」的存在;認為人沒有任何自由的人,是只注意到「條件」。這不就說得通了嗎。



ps:以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來區分的話,「原因」是充分條件,「條件」是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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