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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 星期日

10/25

人是什麼?人應該怎樣治理?



人是能夠意識到無限、並嚮往無限的有限存有者。

人的生命結構,自下而上分為身心靈三層。身即有形可見的肉體;心是控制行為的力量,有理性、感情與意志三種能力。其他動物也有身與心這兩層結構,但是人的心除了關心生存(身)以外,還會有對於無限的嚮往(不確定動物有沒有,起碼人一定有)。

理性是認識能力,但除了認識萬物外,人還希望認識永恆的真理;感情是情緒波動,本可發洩過就消散,人卻還去追求永恆的愛情;意志是選擇能力,而選擇本只是為了解決問題,人卻還想知道有沒有什麼選擇是可以畢生託付追求的,因此有了信仰。

至於靈的這個部分,是人這個有限者與無限接觸的一個點。當人發現真理、遇見愛情、承認信仰的那一瞬間,他是永恆的,或說他與無限合而為一。這種狀態稱之為靈的作用。

但人還是有限存有者,所以不可能永遠保持在靈的狀態,一如我們不可能擁有智慧、不可能愛遍所有人、也不可能成為神一樣。(所以才說靈是一個「點」)所以可以簡單的說,人有身與心,而心是人活動的關鍵。是要讓心只為身服務,但是會感到空虛無聊;還是在追求靈的永恆時,又感到身體的沉重負擔呢?人的生活就是在這樣的取捨中展開的。



我會選擇這樣的架構來解釋人,一方面是用這個架構來看先秦儒道的架構時都沒有遺漏;另一方面是因為,如果碰到認為只有一層或兩層結構的哲學家們,也只要更動一下其中的連結就好了。

最常見的是碰到無神論者,那只要把靈的層面全部拿掉,然後將心設為身的一種無形能力就好了。

人的心真的是很特別啊,明明只是身高度發展後的一種能力,但在發展到人的時候,竟然會讓心不再以身為第一順位,而去追求完全不同層次的東西?

當然,如果真的不存在無限或永恆,心真的就只是一種比較精密的能力而已;即使存在著永恆,靈也的確存在,而依附於身的有限心又如何連接到無限的靈呢?呵,這就像問孔子「仁」,與問莊子「精神」的問題了吧!

ps:我倒還沒有認為一個人有了「靈」的經驗後他就不會死(死後就消失),只是認為如果他在那個「覺」的瞬間感到永恆時,應該也就等於「此生足矣」了吧?(所謂「朝聞道,夕死可矣」)那將來會不會消失又有什麼關係呢?

當然孔子可不會認為人在「覺」完就可以一帆風順(我也不認為),必竟仁是需要不斷去實踐的。覺只是那個瞬間的方向正確,而只要活著,就有可能轉錯彎。(所以孔子從不以「仁」來評價活著的人)



對於這樣的人應該如何治理,從文化的三個層面來說的話,首先要用器物讓人民有必要的生存條件;其次需要制定合理的制度讓人與人能夠合諧交流;最後還要為人民提供朝向永恆的理念。

一如心是成就人的關鍵,制度也是一個文化,或說是一個國家能否安定發展的關鍵。當然理念的位階比制度來得高,只是理念要深入人心到讓人忍受生活困窘與不合理的待遇,只有可能出現在有強大軍力的極權國家,或是有長期的一貫教育才辦得到吧!甚至國家根本不必為人民指引理念,只要為人民提供發展理念的生活條件就足夠了。

至於物質條件要多少才算合格、哪種制度最為合理,就是另外的問題了。

2007年10月27日 星期六

道德行為

醫生在下班時,應不應該救人?



道德的前提是自由與能力(能力其實也是一種自由)。



1.這個人是醫生,所以有救人的能力;不在上班時間,因此有自由。所以他救人與否是道德行為:救是善;不救是惡。

2.如果醫生是在上班時間遇到病人的話,由於救人是他的工作,沒有拒絕病人的自由,所以醫生救人無關於道德:成功不該受到嘉獎;失敗也無需遭受譴責(這裡當然不談失誤的狀況)。

3.如果只是一個普通人,由於沒有救人的能力,所以也沒有道德問題:如果他去救而成功,只能說是運氣好;救人卻失敗,還有可能被控殺人哩!(所以CPR才需要證照呀)



ps:我一直在想老師說的「超道德行為」是什麼意思,是指醫生在下班時救人嗎?是指德雷莎修女去非洲行醫嗎?但在我的架構中,做份內(工作)之事與道德無關。如果醫生在醫院救人是一種道德行為的話,做醫生這行的人不全都是大善人了?那做劊子手的人就是一天到晚行惡?

醫生可以選擇要不要在下班時救人、德雷莎修女可以選擇要不要去非洲,所以才屬於道德行為,而沒有「超道德」的空間。

2007年10月15日 星期一

火車問題 34

7/28

「火車問題」這篇文章至今已經動筆三次了。第一次是初接觸這個問題,我的第一個答案就是選擇不變換鐵道(不救人),原因是「不可殺害無辜」和「不可為了救人而殺人」這兩個信念。但之後看到另外一個問題時,這個信念的正當性開始動搖。

那個問題的主旨是「道德的代價」。舉例而言,如果收賄可以推動良政,堅持不收賄真的是最好最對的選擇嗎?

最後我只能整理出三個動機:為個人、社會以及國家。



個人的核心目標在於不可無故殺人(犧牲),且一切行事手段均不可觸犯此規則。

社會的核心目標在於讓直接參與事件的人自行決定其行為。所謂「直接參與」是指這些人會受到行為所造成的實質後果。火車事件的「這些人」是工人和乘客,不含鐵道員,因為鐵道員不會因為任何行動而受到實質後果。在此的「實質後果」即生與死。

國家的核心目標是為達到當下的最大實質效益,在此即為存活下最多的人。



當時我無法想出完美的理由來證明這三種動機或目標的高低,因此在整理出來之後就停筆了。我以為我能在往後的日子想出讓某一選項脫影而出的論證,但多個月後的今天,這個問題我還是無法回答。

然而事情還是有進展的,那是我在《科幻世界中的哲學凝視》中看到的一句話。他說,在我們要達成一個目標時,我們應該知道,會有多少人被迫為此付出代價?



個人的動機是要避免整個活動中產生任何犧牲(在此即生命)或不對(殺人)的事情。為了滿足這個條件,最容易發生的效果就是可能必須放棄最有(短期)效率的方式。

社會的動機是希望能夠尊重事中人的意見。但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意見都是不統一的。若要在不統一之中選擇其中一個意見,勢必又會付出其他的代價。一如多數決的代價是少數人的意見。

國家的動機在追求最多數的利益。所謂多數,可能是人數,也有可能是在利益衡量中,被歸類為利益較高的一方。反方則為國家需要付出的代價。



10/11 唉呀呀,第四次了

值得嗎?我一直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為了成就做出決定的那個人的道德,就必須放棄最有效率或最尊重事中人的方式,這真的是對的嗎?

道德讓一個人成為一個人,但成為一個人真的有那麼重要嗎?也許重要過自己的生命,但若必須連別人的生命都陪進去的話,真的就那麼重要嗎?



多數決是我最討厭的決斷方法了,偏偏沒有一個人會不願意自己被支持。群眾的力量是很可怕的,尤其是這些組成群眾的人沒一個認為自己是被操縱著的時候。

至於國家,也許所有被創造出來的東西都有這個特性吧!因為本身的不確定性(被造物),所以更渴求確定性,更渴求永恆。無論用什麼方式、無論它的存在有無意義,都想存在。

2007年10月9日 星期二

社會的正義

10/05

Q:社會的公平正義如何產生?又如何落實?

本題是否已預設了最初的社會中是沒有公平正義的呢?到底是社會創造出公平正義,還是公平正義創造了社會?



何謂「公平」?公平為合理的分配。而所謂「合理」,並非合乎理性,也不是合乎數學,而是所有人都認同的事。這裡所謂的「認同」,只要表面上同意、不反抗就算是認同了,無論心裡有多少腹蜚。同理言之,「正義」即合理的行事方式。



一群人聚在一起就是一個社會。所以會聚在一起,必是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標要去追求。而社會所以能維持,也必是在社會之中存在著所有人都能認同的行事方式。一旦社會中人對社會現有的目標、正義、公平不能認同時,社會也就瓦解了。

由此可知,公平正義是社會存在的要素之一。因此沒有社會如何產生公平正義、如何落實公平正義的問題。

我們常會以為社會的公平正義即法律,但其實法律與構成社會的公平正義之間是有差距的。因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執行力達到百分之百,卻也沒有哪一個國家因此分崩離析。表示人們所要求的公平正義,絕非由法律來完成,而是在法律出現之前,就有公平正義存在了。



法律算是國家人民在心理上的道德低標,超過了這個低標,所有的人都會認為這是一件錯事,因此法律規定在此以下的行為違法。然而,法律即使未曾徹底執行,人民也不會因此爆動,表示人民還有一個物理上的套道德低標。在這兩個低標之間的行為,人民雖然確知是錯事,卻還能夠容忍。但一旦法律的執行力低於物理低標,人民就會想離開或改變這個國家。這條道德低標,也就是上段所說的「社會的公平正義」。

在一般狀況下,這低標不會顯露出來。最常顯露的原因是戰爭,尤其是發生在本國的戰爭。戰爭讓國家資源分配被打亂,以致無力維護道德低標,人民當然想逃難了。不過對國家來說,內亂比外侵更糟糕,所以戰時的邊境除了防間碟,更要防想離開國家的國民啊。



以前說過,國家的存在目的在於讓正義得以在短時間內實現。現在應該改成,國家的存在目的,是讓國人要求的最低心理正義得以在短時間內實現;至於最低物理正義的實現,是國家能存在和維持的底限。

國家和人民的活動界限,以法律來分割。人民的行為不可低於法律標準;國家則是只可以做法律所容許的事,並且一定要達到物理道德低標所要求的標準。



↑道德高標

│人民的活動範圍

┼心理道德低標=法律

│國家的活動範圍

┴物理道德低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