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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9日 星期二

社會的正義

10/05

Q:社會的公平正義如何產生?又如何落實?

本題是否已預設了最初的社會中是沒有公平正義的呢?到底是社會創造出公平正義,還是公平正義創造了社會?



何謂「公平」?公平為合理的分配。而所謂「合理」,並非合乎理性,也不是合乎數學,而是所有人都認同的事。這裡所謂的「認同」,只要表面上同意、不反抗就算是認同了,無論心裡有多少腹蜚。同理言之,「正義」即合理的行事方式。



一群人聚在一起就是一個社會。所以會聚在一起,必是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標要去追求。而社會所以能維持,也必是在社會之中存在著所有人都能認同的行事方式。一旦社會中人對社會現有的目標、正義、公平不能認同時,社會也就瓦解了。

由此可知,公平正義是社會存在的要素之一。因此沒有社會如何產生公平正義、如何落實公平正義的問題。

我們常會以為社會的公平正義即法律,但其實法律與構成社會的公平正義之間是有差距的。因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執行力達到百分之百,卻也沒有哪一個國家因此分崩離析。表示人們所要求的公平正義,絕非由法律來完成,而是在法律出現之前,就有公平正義存在了。



法律算是國家人民在心理上的道德低標,超過了這個低標,所有的人都會認為這是一件錯事,因此法律規定在此以下的行為違法。然而,法律即使未曾徹底執行,人民也不會因此爆動,表示人民還有一個物理上的套道德低標。在這兩個低標之間的行為,人民雖然確知是錯事,卻還能夠容忍。但一旦法律的執行力低於物理低標,人民就會想離開或改變這個國家。這條道德低標,也就是上段所說的「社會的公平正義」。

在一般狀況下,這低標不會顯露出來。最常顯露的原因是戰爭,尤其是發生在本國的戰爭。戰爭讓國家資源分配被打亂,以致無力維護道德低標,人民當然想逃難了。不過對國家來說,內亂比外侵更糟糕,所以戰時的邊境除了防間碟,更要防想離開國家的國民啊。



以前說過,國家的存在目的在於讓正義得以在短時間內實現。現在應該改成,國家的存在目的,是讓國人要求的最低心理正義得以在短時間內實現;至於最低物理正義的實現,是國家能存在和維持的底限。

國家和人民的活動界限,以法律來分割。人民的行為不可低於法律標準;國家則是只可以做法律所容許的事,並且一定要達到物理道德低標所要求的標準。



↑道德高標

│人民的活動範圍

┼心理道德低標=法律

│國家的活動範圍

┴物理道德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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