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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自首


翻到《讀通鑑論》裡一篇被編者題名為「許人自告,教鼠為虎」的文。大意是漢朝有一條法律,許人自首得減輕刑責,而船山反對。他說犯罪者若隱藏犯罪,表示還知道自己做了錯事,基於羞恥而隱瞞;而自首者則無此羞恥,昭己之過於光天化日之下,政府不該鼓勵這種行為。
想起那本支援廢死刑的書提出的一個周邊問題:一個經過深思熟慮才動手為惡的人真的比出於衝動才為惡的人來的可惡嗎?

不,我不認為。
人為什麼要犯罪?除了佔大部分的慣犯外,還有一群是為了報復或保護自己不再受侵害而犯罪的人,是那種「只買一顆核彈」的人。他們不是國家機器,給的報復不太可能像法律那樣準確量刑,所以法律最終懲罰的人極有可能會是他們而不是那個先侵犯他的人。對此人來說,這是很不公平的,想隱藏罪行也可以理解。
但若他選擇自首──不論自首是否有規定可減刑──那必是出於比那些選擇隱瞞的人更深的絕望。我倒是沒想過是否該為他們的自首本身減刑,我只想到如果我是這個國家執法體系的一分子,我會對這樣選擇玉石俱焚的人感到愧疚。

至於慣犯,他們是喪失了善惡的判斷力,將惡行視為日常,就他們從事的那件事來說。像殺手喪失了「殺人是錯的」的判斷;製毒售毒者喪失了「毒品會使人喪命」的判斷,所以他們不會良心不安。要說鼓勵自首是「教鼠為虎」未必不對,但根本上來說,這些人早已是虎了,只是有法律橫在上頭他們才只有彎下身當鼠,久而久之也習慣了這樣的姿勢,才不是因此他們還有道德感。如果有,他們就不會只有在走投無路時才選擇自首。

就國家的角度來說,嫌犯自首有助於國家經濟,那可以大大省去查案的資訊。我認為這是促使獎勵自首的原初用意:為了省錢,不是為了獎勵誠實。
而那些因走投無路的慣犯自首又是圖什麼?他們難道天真到相信警察或法官或看在他「誠實」的份上相信他沒那麼壞、有比較高的可能改過自新嗎?
國家獎勵自首唯一也最大個好處就是省資源、省麻煩,是查案者與嫌疑犯之間的利益交換,它影響不到人在犯罪當下或犯罪後的道德感。人選擇了犯罪便是認為有比觸法或背德更大的吸引力存在,而當人開使排列道德、利益與法律的序位時,道德就已經不是那可以無條件優於其它價值的最高行為判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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