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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6日 星期一

私刑-動機

在我國及大部份法律體制完整的國家中,都不允許私刑的存在,也沒有特別為之設置一個罪名。一般來說,對於私刑的處罰,均依其傷害程度而判以傷害罪、殺人罪等的罪刑。



我認為,私刑的動機有三種:一是報復;二是遷怒;三是正義感。報復是當一人受到傷害卻無法自法律得到幫助時,對加害這進行的復仇。出於復仇的制裁量,往往超過法律規定的報應量;這很自然,一則他的行為本不是出於法律;二則他也無力對加害者施以坐牢等輕刑。

遷怒是指受害者對已被抓住的犯人施以暴力,當受害者的危機解除後,對已無力傷人的犯罪者報復;有時不只是受害人的報復,還有受害人親友,甚至是「見義勇為」的路人也會出手,基本上與圍歐沒有什麼差別。

出於正義感的私刑者與事件中的加害、被害雙方都沒有關係,他也不會因為執行私刑而受益。這類人的個性適合當檢察官與律師,疾惡如仇;可是他們發現到有法律無法顧及的罪惡存在,因此憑自身的力量進行制裁。



有人將出於報復的私刑解釋為自我防衛或自我防衛過當,或者是在量刑時強調曾被傷害得多慘以獲取法官同情。這需要有一個條件,就是除使用私刑外,別無其他解決辦法。我認為如果是出於如此的私刑,是可以被同情的。

遷怒的私刑原則上沒有得到同情的可能,卻最常出現於報章雜誌中,有時也可以看到去向受害者道歉的犯人被受害者家屬攻擊,一旁的警員也不很熱心阻止。我認為這是不對的,法律制裁犯罪者固然有為受害者出氣的成份,但法律給予的制裁限度不應隨意添加,這是對犯罪者的保護,也是對法律的信任。

出於正義感的私刑也不會得到同情,這些人其實也不需要被同情,如果他真的是出於正義感的話。只是,一個人究竟需要多強烈的動機才足以讓他為別人伸張正義呢?對受害者同情是人人都會有的自然反應,但真正去幫助受害者的卻寥寥可數;尤其是用私刑如此激烈的手段,想必需要遠高於常人的正義感,以及對國家的法律系統感到絕望才有可能。因為國家雖然壟斷了執行正義(假設法律就是正義)的權力,卻不可能真的執行完所有正義;當其中的落差超過人們的忍耐限度時,出於正義感的私刑就會出現。國家處罰這些人時也許不需要減刑,但國家必須因此自覺到,自己令人民失望了。



最後我認為,無論出於什麼動機,執行私刑的人應該有被國家法律系統制裁的覺悟。不管私刑在道德上正義與否,它都觸犯到了人民集體意志的表現──法律。法律在現今的法治國家中都是由人民所制定的,其中也包括這位執行私刑的人;因此尊重法律也是尊重自己賦予國家的權力。

人類能想出來的制度總是帶有缺陷,它會犧牲部份人的權利;私刑也一樣,它的缺限就是執行者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如此的制裁並不就等於接受不義,只是接受現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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