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佛理下的愛與惡

首先我我認為,原始佛教或印度佛教裡所謂的「愛」只是更加執著的「喜愛」或添加了色慾的喜愛而已。
而喜愛一特定的人事物並非喜愛本身不好,而是喜愛來自於「分別」,分別了這個是我喜歡的而另一個則非,未能看出萬事皆空反而隨表象起心動念,這才是以佛理觀點來說要被排斥的虛妄。
同一觀點下,殺人或殺生本身的好壞也非佛理所在意,但若殺人是因為判斷了一人邪惡或做了邪惡的事而該殺,那也是同「喜愛」一樣先有了起心而產生的虛之又虛的想法。

佛理若有「應當無私」的修行要求,應當是指修行人應當看出一切包括自己都無有分別,因此無所謂自己也無所謂想要去「私」的對象,而不是站在社會道德的立場要求修行者應該遍愛眾生不應有私人喜好。

所以我說准許殺人的武林「佛教組織」有不准許愛人的規則是荒謬的,是因為後者不過是縮減一位修行者渡人的範圍,前者則是鼓勵修行者放棄渡人還直接將其排除;再怎麼說,後者未必不能在愛特定的人的同時或之後再把自己的愛擴張出去,前者卻一旦將人殺了可就再也無法補救,「愛」說什麼都沒道理比「殺」更糟糕才是。
但若說到真正的佛理,上段所說的(喜)愛與(厭)惡之心皆出自人在現象上加之分別才起的念頭,相較於本體,這兩者都是虛妄,中國化之後的佛教偏要說活著比死掉要好、眾人比私有更值得保護,都只是虛中之虛罷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