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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2日 星期三

臺灣之國家主權-以國際法為準

1895年 清朝將臺灣澎湖割讓給日本

1912年 孫中山宣示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中華民國正式成立

1927~37年 第一次國共內戰。

1943年 開羅會議。於開羅宣言中說臺澎屬中華民國所有。

※在國際法上,「宣言」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此時日本的確擁有對臺澎的主權,憑何說此宣言?



1945年2月 雅爾達會議。但在會議中完全沒有談到臺灣問題。

1945年8月 第二次國共內戰開始

1945年9月 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無條件投降(投降於國民黨代表)。其放棄對臺灣澎湖的主權。

※「放棄」主權不代表「歸還」主權。依國際法規定,當一國放棄對一地的主權時,可以將其地之主權交由第三者(除原國外的國家),否則此地就成為「無主地」。而無主地之主權容許有「先占」的情況,前提是要「和平佔領」;或者,可交由他人托管,然後再交由第三者。

國民黨政府是這三種情況的第二種「先佔」。但他們算不算是「和平佔領」呢?算,因為那時基隆港的人民確實對部隊夾道歡迎。至於佔領臺灣後對人民的不公而最終導致(1947)228事件,已與主權問題無關了。



1947年1月 《中華民國憲法》頒布

1947年3月 美國駐臺北領事館提出「臺灣地位未定論」和「聯合國托管」方案。

※這個方案似乎是當時的國際共同說法,但此方案是否成立則不知。



1948年 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蔣中正被選為第一屆總統。

1949年10月 毛澤東於天安門廣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949年12月 國民政府來臺。第二次國共內戰結束。



1951年 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的主權。

※依然只是「放棄」,沒有說放棄後要歸誰。

1952年 1.日本對各國和約 2.中日和約,重覆51年之「放棄」。

1954年5月 總統選舉中,蔣中正再次當選中華民國總統。

1954年9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於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毛澤東也在此會議上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1971年 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號決議,其內容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

※1.什麼叫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曾經有過在聯合國的席次嗎?

2.就算蔣中正代表的中國席次被毛澤東拿走了,難道就等於蔣的中華民國被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嗎?有聯合國的「中國」席次就等於有中國的主權?

3.老師說聯合國會選毛的主因是毛的在全地理中國的領地(大陸)比蔣的領地(臺澎金馬)大,而且人民數量也多,故較足以代表席次「中國」的八(或七)億人民。





最後的問題就在,聯合國的席次是否就等於國家主權?照「主權」的定義來說,並不等於。

那至少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共」)是一個國家對吧,那他們說的「恢復」到底是中共繼承了最初加入聯合國的那個中國的一切;還是中共搶奪下了中國的大部份領土,或說他把中國滅了?

如果是前者,中共等於最初的中國,那就是說他們有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的所有領土了。若是如此,蔣還是毛的人民哩,當然臺澎金馬也含在「中華民國」的領土內。

但若是後者,中共只是奪得中華民國1)的大部份土地,而不是滅了中華民國,那這樣就是原中國土地上變成有兩個國家: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大陸;蔣的中華民國2)土地縮減至臺澎金馬。(本段所指土地是指其憲法之實際有效範圍)

日本人的死要面子真是給人添了不少麻煩。在人家發現到法律文件上並未寫清楚臺澎主權要給誰的時候回去問日本,後者卻說已經不干他們的事,這不是設了陷阱要人家去跳嗎?兩黨人也真是…就這麼「義無反顧」的跳了下去…

一個國家滅亡之標準為何?是全部領土被佔領?元首被捕或被殺?還是失去首都?還是統治者或憲法不在其(憲法上的)領土上有效力?以國民政治至臺的行為來看,只符合第四項…

對於生於這個時代的我們需要為自己的遭遇感到悲嘆嗎?我不這樣覺得。生在什麼的時代本來就不是我們自己能選擇的,並且若與歷史上的多個朝代相比,我們的生為人的人權不已是從前人欽羡不已的嗎?

一個人的人生是否有價值,不應由其周遭的環境所判定。而一人的「根」為何,也不是他的國家在國際上備受盛名就可以毅立不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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