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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6日 星期六

國家管制

(查了一下才發現這文被壓在桌底下多久。因認同楊在2008/12/24發表的〈吸煙者本來就不該擁有那麼多的權利〉,卻與大哥在吃PIZZA後進行了一場言不及義的討論後,整理出來的綱要文。)



吸煙、喝酒、開車、毒品

A

1.如果一件事只能造成壞的結果,那它就應該被禁止;如果一件事不一定會造成壞的結果,那它就不應該被禁止。

2.可能有三種國家的理念:(1)本國不允許人民傷害任何人;(2)本國不允許人民傷害他人;(3)本國允許人民傷害任何人。以上的「傷害」均指肉體上的傷害。



B

1.以目前的(科技)條件來說,吸煙一定會傷害到自己,也會傷害到在吸煙者附近的人。若在只有自己一人的地方吸煙,則不會傷到他人。

2.(1)吸煙一定會傷害到自己,所以該被禁止;(2)如果在只有自己一人的地方,吸煙就不會傷到他人,所以只能禁止人民在有他人在的地方吸煙;(3)人民傷害任何人都不違法,所以沒有理由禁止人民吸煙。



C

1.喝酒要喝到過量才會傷到喝酒者的身體。喝酒後開車,極容易傷害自己與他人。

2.喝酒不一定會傷害自己。即使喝酒過量,只要不開車,也不會傷害到別人。

3.以A2(2)國家理念:人民有喝酒的自由,但是喝了酒之後沒有開車的自由。



D

1.開車一定會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到人的健康。

2.可是這個社會目前沒有辦法在人民沒有車子的狀態下繼續順利運作。

3.所以如果社會還想順利運作,A2(2)國家的法律就得多加一條但書:「除非此事對社會來說無法避免。」←A2(2)D3



E

1.吸煙對社會運作的影響,和開車是相當的嗎?

2.假設吸煙是一件對人的健康有害,但對吸煙者本人及他周圍的人來說是件愉悅的事。

3.如果A2的「傷害」僅指肉體的話,無論吸煙能給人多大的愉悅,A2(2)國家都不會對吸煙毫不設限。

4.再假設這個社會的每個人都一定要吸煙才能讓自己愉悅到有意願在社會中生活。那麼對這個社會來說,開放開車和開放吸煙就是同等重要的事。所以若承A2(2)D3之法,吸煙不該被禁止。



F

1.毒品只會傷害到自己。對有毒癮的人來說,毒品於順利日常生活是必要的。

2.雖說如果毒品真的是人類生活中的必需品,就不會只是部分的人需要它。所以,這些認為自己一定需要毒品才能活的人,照理來講,沒有毒品也能生活。

3.但是,A2(2)的國家還是沒有權力禁止吸毒一事,基於它不會傷害他人為由。



H

1.一個國家容許人民傷害自己到什麼地步?

2.如果人民傷害自己到傷害了自己的生活能力,必須靠國家來撫養時,國家還是要給這樣的人傷害自己及未來的傷害國家的自由嗎?如吸毒吸到喪失神智,或是亂生小孩增加社會負擔。

3.只在一人的地方吸煙與吸毒之別,在於兩者傷害的是不一樣的自己。它們都傷害了長期的肉體健康,但吸毒者會在肉體崩潰前精神崩潰。肉體崩潰者(死人)與精神崩潰者(瘋子),前者只讓國家失去助力,後者卻還提供了阻力;這應該才是國家禁止毒品而容許吸煙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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