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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7日 星期一

史記筆記三


接受暴政極權的心理
「暴政極權」是指政府對其人民收取過多的權利,危及其生命、自由或尊嚴的程度。老師認為,只要政府能提出一種公眾理想讓人相信,人民就願意暫時放棄這些權利,而國家也能在極短的時間內強盛起來;但是若人民發現這理想的實踐方向從「公眾」轉為「私欲」時,國家也就會在短時間內暴發動亂,顛覆掉這個政權。
中國的「人本傳統」認為不管有無鬼神,人的意志與生活都最重要,所以最高領導者不會把自己神格化,要被統治者對他有宗教性的崇拜。在這種傳統下,中國統治者必當公私分離,人們也都認同為統治者付出不等於為國家付出,因此一旦有公私不分的統治者出現時,無論是當代還是後世,都會遭到反抗和批判。秦始皇一統中國發動戰爭是為了秦國,拓展疆土建設長城是為了秦朝;四處巡遊求仙算是公私參半,但蓋宮殿陵墓則完全只是為了他個人。
除了公私混淆外,六國君民無論如何是被擊敗的一方,本來就比較容易接受高壓統治,秦國臣民有著數百年的守法國風,也不習慣對命令有所質疑。因此既使始皇的政令超出人民負荷,勸戒都難以上達,唯一能讓這個處在臨界點的國家有所改變的,只有下一任的皇帝。

前後期法家
百家人物多是來往於各諸侯間的游士,以其理論說服君王求實現理念。但法家人物──尤其是自商鞅以降的早期法家──幾乎全已是在各國政治舞台上活躍的重要人物,他們直接以政令呈現想法,創造出有別於封建的有力秩序;真正讓法家成為一套系統學說的人是韓非,他已是戰國末年的人,而且法家本非學說,要整理各國眾法家執行者的政令成為一套理論至前後融貫,必定有所取捨,所以就算韓非和商鞅等人均為法家人物,我們也不當以韓非去解釋所有法家人物的政令用意。
商鞅在秦國實施的政治改革可分為經濟與國家結構兩方面,核心理念在於讓中央政府可以跳過封建層級直接管理人民,相對人民也可以憑自己的努力得到政府給予的種種獎賞。商鞅執法之有效率在於其「信賞必罰」,只要保證賞罰有徹底執行,秦國本無需以宗教式的威權壓迫臣民效力。
秦皇李斯時代的法家面對三個改變,第一,國土急遽擴張,別說不知法的國民若干,執法的官吏能夠遍佈全國嗎?第二,在輕罪重罰的原則下,南征北討的士兵、築城造宮的苦力多非定期服勞役的平民,而是犯罪發配的官奴,一個國家罪犯如此之多,皆因連坐法;連坐法本該用以嚇阻犯罪,真大規模牽連起來,只能造成「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罷了。第三,郡縣制已消除地方分權的問題,但中央集權的政府中還有皇族與宰相官員這兩方勢力的拉鋸;為此問題提出辦法是韓非或李斯的貢獻,但卻在根本上動搖了商鞅為秦國打下的基礎。因為以「勢」將皇帝高高架起,雖有利於官員安份,卻無益於法之公正適中;法家之所以能不給理想也不需恐嚇,全在他們掌握了人群趨利避害的特點。「天威難測」只能是君臣之間極微妙的政治手腕,卻被始皇變成一種公開的治道常態,這不該是韓非的原意;人心惶惶的動盪社會,更不可能會是商鞅樂見的成果。始皇是一個採用法家學說的統治者,卻不是法家理想中的統治者,這點是該當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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