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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5日 星期二

安樂死

安樂死是一種死亡的過程名稱,凡死亡過程中無痛苦者皆可稱之。可以把安樂死分為四類,A自願積極B自願消極C非自願積極D非自願消極。自願與非自願指的是被安樂死之人有無意願之表示;消極與積極指的是被安樂死之人有無需要倚靠外力而生存,消極安樂死是把這外力拿走,積極安樂死是對可獨立生存之人注射毒藥。



原則上,AB兩類自願的安樂死我都贊成,原因是基於我對人類自主的保障。但是有一個例外,就是當我是統治者的時候。因為我是統治者,所以我對我的人民有保障其生命、權力的責任,所以我不能任由我的人民自殺。當然我不會立法說自殺是有罪的,因為我也同樣保障他們的自由,可是我至少會要求他們一定時間的考慮期,只要他們能確定不反悔,我會給他們這項自由。



那麼,非自願的CD兩類人呢?這裡我的思考重點是擺在這個下決定的人身上的。D是一定要人照顧的,但是C可能不必。這裡所講的不需要人照顧不一定只講健康的人,也包括可以自己出錢養活自己的人。我們先假設他不是這樣的人,假設C是植物人(C1),是只要有人餵食就可以活著的人。對於這樣的CD,可以把他安樂死嗎?我的答案是可以的,只要這個下決定的人不願意照顧他。為什麼呢?因為當一個人所需的一切生活條件都必須完全依附另一個人的時後,本來就表示他的生命是屬於對方的了。當這個「對方」不願意再背這個包袱,他當然可以任其處置。

在這種情況下,身為統治者的我就算要求他要有思考期,也不會要求得像自殺那麼嚴格,畢竟我對他們之間的依附關係沒有什麼貢獻,當然也很難要求他們要受我的限制了。

現在假設C是不需要人照顧的人吧(C2)。一個不需要你費心照顧的人,憑什麼由你決定他的生死呢?其實這一塊主要討論的人,是指有先天缺陷的小孩。嗯,如果是無腦人的話就不用討論了,那與D是一樣的,老師舉的例子是像是有唐氏症的小孩(唐氏症是啥啊?),反正,大概是生長過程會很辛苦,或是會早夭的小孩吧。嗯,基本上,我是統治者的話,會讓這些孩子活下去,也可以提供社會補助之類的東西,但是我也許不會立法禁止父母在生下這孩子後不可以殺死他們,嗯,當然,時間一定有限,最多在一歲以前就要下好決定,之後就真的算謀殺了。

我得先說,我是有點反對父母有這個權力的,因為我認為一個人的生命價值不在早夭或長壽、缺陷或正常。同樣的,我也認為一個人沒道理因為自己生來的缺陷而要求別人對他另眼相看。當然我不是說要把身障者與健將放在一起賽跑,而是說他們與常人無異之處沒必要給兩種標準。那你問,我為什麼要給他們社會補助呢?一方面是他們本來就比其他正常人來得花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他們在這個社會實際上還是屬於被壓迫的一群,即使他們並沒有輸給別人。所以既然是我的社會存在著這種問題,那我有就責任在這個問題消失之前,給這些被壓迫的人多一些機會。

那,為什麼還給父母那段時間的權力呢?因為是他們首當其衝來承受這份壓力的呀!如果他們是心不甘情不願地照顧這孩子,到底我們下這個決定能夠幫助到誰呢?



我很在意對這個照顧者而言,他的行為究竟是「付出」還是「犧牲」。付出,是付出自己的餘力;犧牲,則是傷害了自我。犧牲讓人覺得委曲,付出則可以肯定自己的能力。因此如果對你而言,下這個決定是讓你覺得很辛苦、麻煩、不情願的話,還是省省吧,不自由的行為是沒有道德可言的。



這樣看起來,我好像是相當同意安樂死這個行為的喔!其實我是找不到很好的反對理由啊。ㄟ,當然啦,我不可能同意一個人沒事把另外人一個不相干的人安樂死,我同意的是在你可以掌握的範圍內,你掌握你的、依附你生存的人的生命,我做為一個個人,沒有立場干擾。

唯一要稍等的是C的情況。只有當C是沒有辦法表達自己意願的人,且做決定的那個人是照顧他的人的時後,我可以同意這個照顧者下這個決定。其它人就沒資格提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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