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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0日 星期一

談自殺

關於安樂死的爭論行之有年,目前大多數的國家還因「保護生命」的理由而禁止安樂死合法。

然而目前我見到的說法,大多都是認為應該要合法的。前提是其人已無生存的意願,並且明確表示要結束生命,其家人同意、也有醫生願意的時後。...或者還有重大傷殘之類的條件吧!

然而,這樣是在同意,其人無自主生存能力時(比方說靠機器維持)、沒有家人挽留他時,這人就有自殺的權利嗎?

這也就是說,我們一般人是沒有自殺的權利了。為什麼我們沒有自殺的權利?是因為我們有一部份是屬於國家(不屬於自己)的嗎?殺了自己是傷害了國家的權利,所以是不合法的!?

那也就是說,這條準許安樂死的法令,是在同意其人已不屬國家的...所有物囉?既他不屬國家所有,那當然就無需要求他對國家負責嘛。

乖乖,那準許某人安樂死就等於去除其人的國籍了!



到底安樂死是保障人權還是傷害人權?

好,假設沒有人民對國家的義務好了。假設,每個人都完完全全屬於他自己好了。那麼,人當然有隨意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這自然包括自殺。未必需要達到什麼傷殘條件,只要自己想自殺就可以自殺。

問題來了,以上說法只有「自己對自己有絕對的權利」喔,可不算兩個人之間的行為。這也就是說,殺害想自殺的人還是有殺人罪!因為能合法執行結束自己生命的人只有自己。

那麼無行為能力的人呢?呵,這樣就清楚啦。他們不是沒有自殺的權利,他們是沒有自殺的能力呀!所以如果別人幫他安樂死了,那人當然有罪;如果患者還有一隻手還能動,他把自己安樂死,那就無罪。

如果一人只把他自己的生命當做他眾多財產之一的話,那就只有照對付財產的規章來辦事,何必跟他講什麼生命的意義呢?

嗯,既然是財產,那就表示那可以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轉讓,他如果真那麼想死而又沒能力死,那就把他對他身體的權利轉移給醫生,那醫生要怎麼處理他的財產,又是醫生自個的事了。



我反不反對自殺?嗯...不反對。原因是,我不認為也不知道現在有哪些除了我之外的生命是屬於我的。我的生命究竟是不是完全屬於我,這我不能肯定,但起碼我佔了滿大的一個成份。既除了我之外的非屬於我,那就讓有資格處理的人去想辦法吧。

但我不贊同A反對B自殺,也不贊同A贊成B自殺。總而言之,我不贊同任何干預別人判斷的行為,除非那人自己來問我。

所以,這一段開頭的第一句是指,我不贊同干預別人行為的這種行為,所以別人也無需對我的不贊同有所反應,因為我無意讓你知道,是你自己要看的嘛!



(不贊同與反對;不反對與贊同。這兩組話的四個概念都不相等,有「不」的偏消極類;另外屬積極類。以上意見追根究底皆屬消極含義)



PS:這篇不算〈論〉類,因為這問題實在不值一談。起碼我所說的內容不是什麼需要別人同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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