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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 星期一

殺人的人還有重新做人的機會嗎?

發問者問的也許主要是社會評價方面吧,但是社會評價是很難衡量的,而且也無法真的去要求(也沒理由要求)人對人的看法。別說他人有什麼不良行為,就是看不順眼有時也會成為不公平的理由,不是嗎?

因此,本文所討論的只是法律上的評價,也就是有明文規定的。



先想想,對一人的行為做獎賞懲處是為了什麼?簡單來說,是維持社會公義。國家有責任讓「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在現實(而且是短時間)中實現。一旦行善真的會被獎賞、行惡真的會被處罰,則人才有行善的動力以及嚇阻惡行。(當然,此理論建築在實證和唯物主義上,完全無視人之主體判斷。)



其次,被獎賞和被處罰的人呢?獎賞當然是希望他繼續去做;處罰當然是希望他不要再犯了。但,這些都只是「希望」,沒有實際的義務可言。

也就是說,其實賞罰只是一種交易行為。小孩今天幫忙做家事,大人給他一顆糖。這整個行為就全部結束了。大人沒理由在明天又給他一顆糖,小孩也沒理由明天又做家事。

同理,行惡也是一樣,今天某人犯了法,國家把它抓進牢裡,關了幾天放出來。這整個行為也就應該結束了。如果國家還明文限制這人的行為,等於是認為自己對他的處罰根本無效,這不是自打嘴巴嗎?

明知處罰無效還處罰,那就只是一種報復的行為,而不是為了被處罰者著想,希望他能夠改過。喪失理智的報復行為,怎可讓人心服?以至冤冤相報個沒完了。



賞罰基本意含是一種交易,在交易後就應該從頭來過,不該再在人的身上烙印。而其積極意含才有鼓勵和嚇阻的功能,但這已非法律所能控制的範圍。

國家提供的應該是平等競爭機會,無需強制要求平等最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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