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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4日 星期三

私刑

會選擇這個題目是因為注意到一個社會現況:一般在提起「私刑」一詞時,忍不住就想到一些殘忍血腥的畫面,也幾乎可以憑直覺判定這是一件壞事;可是另一方面又可以從報章雜誌中不時看到打著「正義使者」旗號的人,或是在動作片看到好人打壞人時產生快感。前後兩者的情緒落差何在?這是本文討論的出發點。



一個完整的刑罰制度以三件事為前提:1.有一套法律存在,未必是成文法,而是社會中人有一個可行與不可行之事的明確共識;2.有一套判決制度,就是有一個公認的判決機構,簡單來說就是法院;3.有一套懲罰系統,讓判決得以實行的系統,例如監獄等基構。

當執行以上第2或第3的人不是由國家所賦予權力的機構時,我們就說這是私刑。這是私刑與公刑在理論上唯一的區別。



我沒有找到明確表示贊同私刑的理論,而反對的理由可以整理出三個,分別出於韓非、霍布斯與洛克。

韓非反對的理由是認為私刑奪了君王之「勢」。勢是君王的權力,而君王所以有勢,是因為他操控全國人民的賞罰二柄。在韓非的系統中,人都是好利惡害的,所以只要掌握住人民最喜歡的賞與最害怕的罰就可以控制國家;如今若有個人也有辦法影響人們的喜惡,豈非奪了君王所以能御下的手段?所以韓非反對私刑。韓非這個架構在運行時可能會碰到一個難題,就是全國上下只有國君一個法官;如果韓非要求國家擴張,君王的勢如何普及至每一個國民?

霍布斯從國家的起源開始談。他說在國家未出現時,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他們有權做任何他們做得到的事。當國家出現,人們共同約定停止實行自己的某部分權利,保留給國家使用,因此國家才有權利。如果現在有人重拾自己權利,那不是危害到國家,而是違反了大家一開始「共同停止」的這個約定。這個說法的問題出在為何必須停止自己的某個權利,而不是另外一個權利?而且停止了為何不可重拾?又為何初民的後人要遵守祖先的約定?

洛克不從理論上反對,他以私刑最容易產生的壞結果來反對私刑,這個壞結果簡單說來就是不公平。不公平有三種:1.私刑的執刑量容易不合於法律的限制,這一方面是執刑者的情緒問題,一方面是個人所能執刑的刑罰種類有限的緣故;2.私刑沒有制衡力量,嫌犯沒有律師為他辯護,搜證可能偏頗、動機可能被忽略;3.私刑沒有誤判補償,在公刑中起碼可以得到國賠,執私刑者是個人,無力補償損失。



在我國的法律中也不容許私刑的存在,也不認為「私刑」配稱之為一種「制裁」,因此只把執私刑與一般的傷害罪或殺人罪等同而視之,其罰責也無二致。可是我認為,私刑的動機可分為三類,而因這三類的不同,罰責也應該有變化的空間。這三類是:出於遷怒、出於復仇,與出於正義感。

出於遷怒的私刑是我們最常在新聞中看到的了,它的特色在於犯人已無加害能力時,被害者或旁觀者對犯人所施加的暴力。比方說毒打盜竊者,或是圍歐到受害者靈前致歉的犯人。我認為這類的私刑絕對是錯誤的,不可受到同情;因為犯人既無再加害的能力,就無自我防衛的要件,應該把犯人交給公定程序才是。

另外兩類動機的共同點在於受害者雖然受害,但加害者的行為卻不滿足法律上的違法要件;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不認為有受害與加害存在。它們的相異點是「復仇」的私刑執刑者是受害當事人,而出於「正義感」的執刑者與事件雙方無關。

我認為,出於「復仇」的私刑是值得被同情的,因為他如果不是認為自己真的受害,不會冒著被法律制裁的風險去對加害者復仇。國家沒有盡到保護人民的責任,因此對於人民的自救,不該予以重罰。當然前提是這個人真的無法從法律獲得保障才行。

會因正義感而執行私刑的人想必對正義有某種強烈的嚮往吧!他們願意為了他人挺而走險。只不過,做這樣事情的人應該自己有個覺悟,那就是明白這種事並不被法律所接受,而且不該對法律的追究逃避。這是因為刑罰不是一個讓人去追求的理想,而是一個讓大家有機會發展自己理想的底線,個人理想要自己去追求,然後自己付出代價。有些人的理想不與這條底線衝突,但有些人的理想就是會衝突到,出於正義感的私刑既不是出於近似自衛的復仇,就有選擇不行動的空間,是自由的;若是願意選擇理想,就不要怪有法律的反撲;想想自己能有這份理想,不也是由法律所孕育出來的嗎?



最後還是要重申一點,人性中本來就有對正義的要求,國家一方面希望人民厭惡犯罪,一方面又禁止人民懲罰罪犯,本來就是一種矛盾。在現代的和平教育下,人民的攻擊能力其實已經很薄弱了,那麼需要多大的動機,才能激發出他們違背法律的行為?一個國家竟然讓它的人民做如此大的犧牲,可見人民對法律有多麼的失望;國家在對這些人進行反撲前,實在應該深深反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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