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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2日 星期四

哲概 胤玄祖報告討論

2006/05/24



這是今天對胤玄組報告的三點不同看法:

1.復仇與嫉妒

2.自私

3.背叛



第一、復仇與嫉妒的差別不應重於兩人之間的是單向還是雙向的行為,而應回其本源,探討這兩個名詞的根本定義。

「復仇」是一種行為。我不可能只在我心中對人復仇,必須要對對方有所動作,如身體傷害或言語批評,才可說我在「復仇」。

而「嫉妒」是一種「情緒」。我可以在心中拼命嫉妒某人,但外在行為卻與常人無異。當然我可能因為嫉妒去傷人,可是這樣只能說這是「因為嫉妒而產生的行動」。比方說我毀謗別人是因為我嫉妒,但卻不可說別人因我的嫉妒而受傷,只能說被我的毀謗所傷。

此即最根本的差異所在。其次則是兩人關係的差異。

所謂復仇,只有在A先做了某事,讓B覺得自己有被傷害的感覺之後,B才會對A復仇;然而嫉妒不同,嫉妒是只有一方的心理變化:B可能嫉妒從不認識他的A。可能嫉妒到讓自己發瘋,A都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

至於嫉妒必有利益衝突這點則不是必然的,因為嫉妒源於自卑,而唯一能讓一人自卑之人只有他自己。



第二、關於「自私」的定義太超過了。自私的心態的確會讓人做出損人利己的事,但並非所有的損人利己行為均可稱做自私。我提供另一個名詞,叫做「自利」,英文為self-regarding,定義是「從自己的角度思考」。這就是一個很中性的詞了。

所謂自利,可說是生物的本能,且也只能如此。以人來說,無論我如何為他人著想,我都只能以我的角度去看別人需要什麼幫助,我永遠不可能變成「他利」的人。

另外,如果沒有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就不算是自私嗎?在中文中,自私帶有貶義,因為自私的定義是「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且從不試圖將心比心」,只要曾試圖揣摩別人的感受、試著跳脫自己一人來看事情,就不可說其人為自私之人。

總而言之,「自利」是一件客觀事實;「自私」則為主觀的個人處事態度。



第三、因為中文的「背叛」帶有譴責的意味,因此我認為不該僅以「轉移目標」做為背叛的定義。

背叛之前提為承諾,且所謂承諾是雙方共同認可下才有效力。舉個例子,婚姻是一種承諾,因為是兩個有自主行為之成年人共同願意遵守一契約協定。既然是兩人自己決定要結合的,當然有決定分開的權力在;而,只有在契約有效時做出違背契約規定之行為才可被稱做背叛。

我國法律有規定夫妻不可與第三人進行性行為,因此「婚外性」可被稱做法律上的背叛行為(即違法)。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結婚的兩人一定要愛對方,既然沒有約定,精神外遇當然不能被當做法律上的背叛了。

回到原題,背叛的前提在於定約,若無選擇的可能性,自不可稱做定約,而既無定約,又何來背叛?因此,親情是不可能背叛的,因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無選擇權。既無自由,就無責任。

ps:我說「背叛的前提在於定約」,請不要用邏輯寫成「定約→背叛 (p→q,無效論證)」。因為定約的人只是有背叛的可能,非指一定會背叛。真要寫的話,應寫成「可能背叛→已定約 ╟ 無定約→不可能背叛」。



第三組的報告可說是相當用心了,唯一的缺失在於「人性」一詞的使用有誤。因為在哲學上之人性論,是一門討論「人所以為人」之學問,情緒或行為則較偏向社會或心理學之研究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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